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它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而灵活就业人员所参保的养老保险,实际上它也是属于灵活就业的范畴,所以他们二者之间完全是可以相互累积合并缴费年限的。
1、一般按着灵活就业的形式来参保交费的人群,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进行参保,如果说自己有工作单位,并且通过工作单位都正常参加了自己的个人社保,那么就没有必要选择灵活就业的形式来参保,因为毕竟自己已经有社保了,所以说你再参加这种灵活就业的社保,那么相对来说就会造成重复缴费的现象,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2、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可以有效的延续自己曾经在企业单位所交纳过的社保年限,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比方说你在企业单位工作了10年,那么你所在的企业单位应该来讲,就会给你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然后你从企业单位离职以后,无论是什么原因离职,那么只要和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原工作单位来讲,都没有责任和义务来给你承担相应的社保.
3、那最终我们如果,想要实现自己继续缴纳社保的情形,在没有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前提下,就只能够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继续参保,这样的话就能够保证我们养老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的累计年限,能够正常的累计计算.当今后自己在较灵活就业社保的过程中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那么完全可以将自己灵活就业的社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保,这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你只需要做一个社保关系的转移就可以了,因为毕竟都同步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
4、所以转移的过程中,只需要通过新的工作单位开具社保的接收函,然后持有这个社保的接收函去原参保所在地进行社保关系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会有一份转移函和缴费明细,那么你将这个转移函和缴费明细交到新的参保单位,这样的话就完成了社保关系的正常转移,包括你养老保险的年限和医疗保险的年限,都是能够有效的正常累积计算的。
5、所以说按着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只不过就是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保的,这部分缴费对于个人来说缴纳的费用会更高一些,比起企业在职职工来,自己所承担的比例也会更高一些,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是没有企业单位来承担部分的缴费比例,所以是需要我们自主全额来承担所有的缴费比例.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