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能采取强制措施吗?答案是肯定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称作行政强制措施。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分。冻结是针对当事人的存款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认为需要冻结当事人的存款时,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冻结,不准当事人及其他人提取和转移。
除了强制措施外,本文还介绍了行政诉讼的条件和流程。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上诉人必须适格;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