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能会导致行政强制扣押中止?
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强制的方式有哪些?
1. 行政强制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三、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不执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单位、公民的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将财产等扣押的过程之中,若是出现了当事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等法定中止的情形,那么需要中止扣押程序。此类程序中止后,需要等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