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更换、重作;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民事损害赔偿条件
我国相关的法律对民事赔偿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四点:
(一)必须要存在民事损害的事实;
(二)必须存在需要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三)必须是因为民事损害的发生,才导致民事损害结果的出现;
(四)民事损害必须是因为债务人的自身原因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