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都属于涉密单位。
涉密人员十项保密守则:
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事项、资料;
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7、不在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报请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同意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8、未经批准不得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已经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10、不得擅自销毁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第九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