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怎样的?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经过调整岗位确实无法胜任的。被强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下面几个情况:
1、劳动者做工作的企业,没有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所达成一致的提供一些用于劳动情况下的正常的行为;例如逼迫员工不得不“放假”、“停止工作”,这些可以看成单位没有根据规定向劳动者做出劳动的行为。
2、没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劳动者给予薪资的;例如已经过了约定时间还有没有发放工资,劳动者有加班行为却没有加班应得到的报酬等。
3、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帮助企业人员上缴社会保险费的,例如企业根本没有上缴或者上缴的金额很明显的少于国家所规定的金额的,这些都属于没有为工作人员上缴社会保险费。
4、企业向工作者要求的自身所制定的规则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不予以支持的,这样会减少工作者的权益;例如有正当理由加班却没有相应的薪资回报,没有通过单位同意就不能擅自离职的一些规定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表明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不被法律所认可的;这里大部分就是说当企业使用非正常、违法乱纪的行为,欺骗劳动者强行在打压其真实想法的请款下所签署或更改劳动合同的;企业将自身刨除在能够负法律责任的圈子以外,让劳动者得不到自身权利的;企业不无视法律规定,擅自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别的情况。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实际上是比较多的,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都是合法的,比如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是非法辞退,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