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定义不同。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而户口指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口可以迁移,而籍贯一般是固定的。举例来说,A的祖父是高州人,但A在读书的时候把户口转到东莞了。那么,填写籍贯时,应为“高州”;填写户口时,应该与户口簿上的记载一致,为“东莞”。若干年后,A到北京去工作,户口可以转为“北京”,但其籍贯还是“高州”。
(3)籍贯一般暗含着一个人的成长背景和他(她)所受到的文化熏陶,而户口则是暗含了一个人想长期在某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