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已销户死亡证明。派出所会根据保存的第一次办理死亡证明时提交的材料或者存根,重新开具一份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