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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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9:29
为了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一系列附加规定。
第二条强调各级*有责任加强法律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处理民族团结问题,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行为,确保*和法律在民族自治地区的遵守和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
第三条指出公民需履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民族自治地方*需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等,以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鼓励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表彰和奖励为民族团结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中,**在规划时需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需求,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在财政、资源开发、教育、扶贫、边境地区发展等方面的优惠*和扶持措施,强调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和资金倾斜。
第十七至二十九条涉及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与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民族语言文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
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规定了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受到相应处罚。
最后,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明确了相关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执行层级,以及*和地方各级*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