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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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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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4:35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专项资金奖补主要针对两类项目:一是全国中小河流专项规划明确的项目,二是经财政部和水利部特别确认的其他关键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推进遵循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第十二条指出,根据专项规划、地方项目的进展、已完工项目的绩效评估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并以切块方式下达,地方需自行负责。省级在资金到位后,可优先用于推进一批项目,以加快建设速度和预算执行。同时,地方需确保当年筹集的建设资金能及时到位,以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强调了“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按照规划开展治理工作,对前期准备充分、资金到位、管理高效、实施有保障的地区,会给予集中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规定了补助标准,东部地区项目补助占规划投资额的30%,中部为60%,西部和享受西部地区则可获得80%的补助,体现了差异化支持的导向。
第十五条明确了绩效管理的重要性,会依据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对地方项目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后续资金的分配,实行奖优罚劣的机制。
最后,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规划内的项目,应补助资金的80%为初始安排,剩余部分将在项目治理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清算,优秀的项目可以用来抵消地方的投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