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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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0:5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