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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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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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为了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培育和扶持,以及规范其认定与管理,依据市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制定了此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
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主体突出、技术创新鼓励、动态管理实施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手成立了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全市发展方向,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裁决争议,监督各地区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建议。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实施管理工作检查,管理数据库,处理日常工作,审议地区工作报告。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成立认定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认定,接受资格复审,监督企业运营,并提交工作报告。
申请企业需为在我市注册的法人,认定对象需注重技术创新,符合高新技术领域或投资导向目录。申请条件包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或专利产品收入占比,科技人员比例,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以及运营期、管理制度、节能减排等要求。
认定程序包括企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各地认定机构初审,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检查审核,公示备案,最后由领导小组发文公布。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考核和复审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取消资格。
企业变更信息或享受财政补助需按规定申请和备案,违反规定或有违法行为将被取消资格,相关人员需遵守诚信和保密义务。该办法自2009年1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