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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 工伤医疗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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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5:04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主要聚焦于工伤医疗管理,旨在规范和优化工伤保险过程中的医疗管理。


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机制。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公告名单,而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负责认定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公告名单,确保工伤职工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和辅助器具服务。


第三十五条详细规定了职工治疗工伤的流程。职工应优先在具备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紧急情况下,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但伤情稳定后应转至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职工治疗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以确保医疗过程的连贯性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进一步阐述了费用结算流程。职工因工伤治疗所需费用,首先由所在单位垫付。一旦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对于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简化了费用报销流程,提高了效率。


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对于转往外地就医的职工,还需提供经办机构的批准文件,以确保跨地区就医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支付标准。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并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确保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达到规定标准,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类型。包括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以及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也被纳入其中,确保基金使用合理、高效。


扩展资料

第169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王金山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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