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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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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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5:32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供水企业的运营要求和用水管理。首先,供水企业需完成多项资质认证,包括工商注册、卫生许可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包括有规范的公司章程,制水厂和管网建设需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具备合格的水源、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完备的设备管理与安全操作规程等。
供水企业还必须设立水质检测机构,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深度净化管道供水需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对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并定期公开结果。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供水企业在遇到故障时,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并确保在12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的临时停止供水需提前通知用户。
自建设施供水不得直接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系统,需经许可。同时,供水企业需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抄表并确保依法收费。对于未按时缴费的用户,将有滞纳金和停水处理措施。
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并根据特殊情况实行临时用水。工业用水和冷却用水鼓励循环使用,用水单位需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以提高节水效率。
以上条例旨在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水质达标和合理用水,维护公共利益和市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