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专职食品检验员及食物中毒专职报告员》是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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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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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6:13
主要是要有这两个职位,并且要有专业人员专职兼任。下面是一个关于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龙沙区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为有效控制食物中毒发生,确保食物中毒发生时能迅速及时、科学高效、遵章有序地得到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及齐齐哈尔市预防控制食物中毒工作预案》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食物中毒领导机构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食物中毒防治工作。卫生监督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的具体防治工作。
龙沙区预防食物中毒领导小组:
组 长:孙景波 区卫生局
副组长:董传利 区爱卫办主任、卫生局副
于春红 区卫生局副
组 员:战连生 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 明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尹旭东 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陈 光 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龙沙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小分队:
队 长:战连生 龙沙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副队长:陈 明 龙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尹旭东 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陈 光 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队 员:卫生监督所一科主任王东伟及监督员
卫生监督所二科主任邵丽华及监督员
二、机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本地区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医疗救治
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食物中毒
的发生;
3、组织医疗机构治疗抢救病人,预防和控制食物
中毒的效果评价,完善各项救治方案;
4、组织开展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等工
作;
5、负责食物中毒的行政处罚。
(二)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采取控制措施;
3、依据GB14938-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总则》,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实验结果,做出是否是食物中毒的诊断;
4、依法对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会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食物中毒现场调查;
2、负责现场采样并进行实验室分析;
3、对食物中毒样口进行检验结果报告;
4、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食物中毒现场及剩余食物进行消毒处理。
(四)医疗机构
1、配合卫生监督机构调查了解有关食物中毒治疗情况,并提供有关临床方面的资料;
2、负责中毒病人的救治及管理工作;
3、做好病人有关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三、食物中毒的报告
食物中毒发生后,区卫生局立即组织应急处理。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进行治疗的单位,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为食物中毒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三)区卫生局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状况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区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2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报告区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其间的应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紧急情况可采取电话报告,同时应附简要文字材料,加盖公章。待食物中毒处理程序启动后,报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和个案调查表。
四、食物中毒的应急准备
(一)调查前的准备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立即做好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1、人员准备:卫生监督机构要指派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派两名以上检验员赴现场调查;
2、物质准备
(1)食物中毒调查必备各类采集器皿和采样物品;
(2)法律文书: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调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等;
(3)取证工具:录音机、照像机等;
(4)食物中毒快速检测箱;
(5)必要时可准备一些化学性、动植物性食物的特殊解毒药。
3、交通工具准备:卫生行政部门应备有疫情(食物中毒)调查专用车,随时待命以便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
(二)现场调查
1、了解发病情况,参与抢救病人;
2、对中毒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实验室检查;
3、可疑中毒患者食物调查;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
(三)现场采样和检验
1、采集剩余食物或包装材料;
2、可疑中毒食物制售环节使用的器皿进行涂抹;
3、患者吐泻物、大便、血、尿样的采集;
4从业人员带菌检查的样品采集;
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调查时应将所采集的样品,尽可能地用快速检验方法,在现场进行定性检验,以协助诊断。
(四)取证
调查人员要本着客观性、科学性、法律性相结合的原则 对食物中毒调查进行取证。
(五)控制措施
在经过初步调查,确认为疑似食物中毒后,调查人员要依法采取行政临时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的扩大;要对可疑物品按照法律确定的行政控制程序进行控制,并在控制时间内做出销毁或解决的决定。
(六)中毒场所处理
根据不同性质的食物中毒,调查人员应指导发生中毒的单位和个人,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措施。
(七)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护现场及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等措施。
(八)食物中毒鉴定
区卫生监督所,根据《食品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临床表现为依据,结合实验室诊断进行确认。对于由于取不到样品或取到的样品已经无法查出致病物质或者在学术上中毒物质尚不明了的食物中毒,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五、行政处罚
卫生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区卫生局在处理疑难食物中毒事故时,可以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区卫生局要组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小分队,随时待命赴食物中毒现场,小分队成员要求有专业人员的配备。
(二)技术保障
区卫生局要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食物中毒防控信息的组织、技术信息网络,使之适应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救治。
(三)区卫生局要加强对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堂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做好食品企业GMP和HACCP工作,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针对食物中毒多发季节对易发单位加大监督频次,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控制食物中毒发生。
(四)物质保障
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中毒工作的物质储备,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采样工具、通信设备、消毒药械、执法取证工具、救治药品器械,以保证防控食物中毒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经费保障
卫生监督机构应主动及时向区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报食物中毒防控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建议,争取和卫生行政部门应给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经费的支持保障,在财政预算方面做出计划,确保防控食物中毒工作的落实。
七、责任追究
对发生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瞒报、谎报、漏报、拖报、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毒原因、处理是否得当、造成后果适度,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落实食物中毒发生与辖区内卫生监督员责任关系,一旦证实因卫生监督员未履行职责、工作纰漏、甚至玩忽职守的坚决开除监督员队伍,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按相关法律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6:12
朋友你好,我就是从事餐饮服务许可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要求的材料里,并没有你所说的设置专职食品检验员及食物中毒专职报告员,只是要求要有专职或者兼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当然这个管理员的职责之一就是当发生食源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食品安全管理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上报主管部门。
另外,餐饮服务单位不是食品加工企业,不必设立检测室,更不必设立食品检验员。
但是餐饮单位的食品及原材料进库及出库,应该由专人把关管理,对发现有变质,超期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及原材料,该管理人有权利也有责任拒绝签字进货,或者出库加工提供给消费者。
你所说的食品检验员,应该就是指食品库管理员的这一职责吧?
希望能帮到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再问我。也请你及时采纳为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