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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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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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2:10
沈阳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12个地点可办理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旧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新证。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准备五项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以及相关利害关系说明和法律规定其他材料。与原房屋登记相比,办事群众的往返次数、要件和时限均不增加,费用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注意小区内公共用地的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在进行首次登记时,应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的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人民、机关、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需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但沈阳市各类商品房登记可实现即时办结。市本级房屋首次登记、二手房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的业务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注销登记即时办结。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注意的是,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