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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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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2:50


株洲市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旨在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单位,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规定明确,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株洲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比选活动,而株洲市集中采购中心则负责提供代理服务,株洲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则负责提供场地、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招标人应将比选活动进入株洲市招投标交易有形市场,并按程序规范运作。



比选活动一般分为九个步骤,从招标人委托集中采购中心编制比选文件,到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和公众媒体发布比选公告,再到申请人编制比选申请书,以及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随机抽取中标人,最终确定比选结果并公示。整个过程中,招标人需在株洲市门户网、株洲市招投标局管理网上发布比选公告,公告内容需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要求,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比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需在比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更改并经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比选文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递交比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比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招标人不得受理不符合项目要求、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被依法责令停业、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招标代理单位的比选申请。



比选一般采用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分两种形式。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投标申请人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中标代理单位,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单位;合同估算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单位的操作规程由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招标代理单位的综合评分办法应从招标代理单位的胜任程度及信誉、招标组织方案及业务文件质量、投标报价等方面综合评审。评审完毕后,评审委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前三名的招标代理单位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按评审委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非因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另选他人。


扩展资料

《株洲市投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比选暂行规定》于2010年12月30日由株洲市办公室以株政办发〔2010〕号印发。该《规定》共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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