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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视力下降医院有过错被判赔3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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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3:41

2020年5月,王先生因右眼不适,到华厦眼科就医,经诊断,王先生为右眼黄斑裂孔。术后不久就到了抽线时间,而医院却要求再做一次手术,术后发现右眼轻肿,也看不清东西。王先生质疑华厦眼科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14万余元。经一审二审判决,华厦眼科对患者的两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其赔偿王先生3万余元。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华厦眼科治疗行为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王先生的视力下降的眼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华厦眼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患者是否可以拒不支付医疗费?
医院有过错患者拒不支付医疗费是不合法的,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医院进行救治后,患者方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患者知情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了患者知情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与患者知情权相对应的是医生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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