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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四十六条中指出,如果有关单位未履行法定科普职责,上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改正,以确保其职责的履行。
第四十七条针对那些打着科普旗号传播不健康、不文明行为,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诈骗财物的行为,相关部门会给予批评教育。如果涉及治安管理问题,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接受刑事追究。
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滥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行为,一经发现,相关主管部门会责令责任人归还,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中提到,擅自将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挪作他用,阻碍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上级主管部门会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相关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最后,第五十条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若触及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科普工作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共分总则、组织和管理、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