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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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2:44
法律分析: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接到下级*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