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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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6:33
为确保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清晰,加强进口食品记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销售的监督。
食品进口记录指的是记载食品及其相关信息的文件,进口销售记录记录了进口食品流向、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消费者的详情。收货人需建立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遵守。
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销售记录的监督工作。收货人需建立专门的进口记录,指定专人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名称、品牌、数重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收货人需保存进口记录档案,如贸易合同、提单、官方证书、报检单副本、检验检疫证明等。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包括流向、对象投诉和召回记录。销售流向记录需包含进口食品名称、规格、销售日期、购货人信息等。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需包含涉及的食品详情、召回原因、处理方式等。
收货人需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妥善保存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收货人的记录进行检查。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实际收货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规定》共15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