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第7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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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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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2:12
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