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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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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9:49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门制订、公布。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非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应当依法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丢失、被盗、被抢。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流向。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机关应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安全性能,鼓励发展一体化经营模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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