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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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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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20:24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核心所在。其基本要求在于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若鉴定结论虚构,则鉴定活动缺乏客观性。若鉴定结论存在偏颇,则反映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不足。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不受个人情感、私利、外部干扰等因素的影响,遵循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实现客观鉴定的基础,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重要思想保障。
其次,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这是保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基础。违法鉴定很难满足客观要求。
第三,司法鉴定应坚持科学方法和标准。鉴定过程中的材料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操作应符合科学规范;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应满足规定的鉴定条件;鉴定步骤应遵循科学原则;采用的鉴定手段、方法应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和先进性;鉴定结论应遵循科学标准;鉴定原理需获得科学与法律的确认。若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标准,则缺乏科学性,这是最大的不真实与不客观。
最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不足,表明其客观性相对较弱。即使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无误,缺乏充分科学依据的鉴定行为仍被视为客观性不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