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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主体与客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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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7:39

环境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法律属性,分为私法意义与公法意义上的环境权。私法环境权,即公民个人享有的在安全舒适环境中生存和生活权利,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保障。如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个人对环境安全的需求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公法环境权体现在环境保、行政诉讼法等,如环保法中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本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这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权限。


私法环境权的主体通常包括公民个人和群体,群体可能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它们的基础权利是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公法环境权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部分组织和法人。企业的环境权与个人的有所不同,虽然在本质上相似,但侧重点不同。企业更关注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和对环境状况的知情权,而个人更倾向于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扩展资料

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个年头,(注: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氏著: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页)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出现的。)可是,直到今天,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注: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见氏著《环境权初探》 ,《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却迟迟没有取得被人们公认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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