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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判例需要标注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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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6:27

判例需要标注,但不是作为参考文献,而是要在脚注中标注,格式某某、案件号、案件名称。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1.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第49条的解释适用[N].,2001-3-29.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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