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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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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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6:52
包头市自行车管理规定旨在强化自行车管理,保障社会治安和公民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定涵盖了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存车设施、侦破与罚则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自行车治安管理的行政主体,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强调了自行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用范围,以及自行车钢印号的统一编制和执照、钥匙牌的管理。
第二章规定了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细节,如自行车使用前必须经过打制钢印号并领取相关证件,丢失或更换部件需要办理相应的补办手续。还规定了自行车迁入迁出的流程和托运时所需证件。
第三章着重于自行车存车设施的设立和管理,要求商业、公共场所和住宅区提供存车处,并明确了存车费的收费标准。强调了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存车处。
在第四章,针对自行车丢失的处理,规定了失主应立即报案并提交相关证件。机关需积极侦破并返还失主,捡拾到的自行车需交由机关处理。
第五章详细列出了违反规定的罚则,包括伪造证件、私改钢印号等行为,以及对未按规定操作的车主、托运人和产权单位的处罚措施。
最后,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和实施日期,废止了之前的暂行规定。整个规定旨在为包头市的自行车管理提供清晰的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