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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制定原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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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09:12

职业标准在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的导向作用日益凸显,对职业教育、培训、鉴定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建立统一、符合市场和企业目标的职业标准体系是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改革举措。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导向的改革已成为职业教育改革的共识。然而,我国现行的职业标准仍存在局限,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受到旧体系和学科框架的影响,难以适应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需求。


近年来,国家标准在制定上开始采用工作分析法,以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为核心。这一转变强调了职业活动本身的特性,即工艺技术手段是动态变化的,而职业的社会功能则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职业技能等级的确定不应仅基于工艺和技术含量,而应根据职业活动的范围、责任和工作质量。国家职业标准应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通过模块化、层次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以必备能力为基础,具有动态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的标准,以满足企业生产、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多元化需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编制的。*、*50多个部门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和部分企业的近千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编制工作于1995年初启动,历时4年,1999年初通过审定,1999年5月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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