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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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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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22:45
宁波市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注重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实施,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推动医德医风建设。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也承担自律责任,促进医务人员诚信执业。
医疗机构需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监控、安全目标责任制度,以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患者安全。对医务人员进行法规和专业培训,强化法律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文明。
医疗机构设立医患沟通机制,设立接待场所,接受咨询和投诉,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病历资料的书写、保管和查阅都有明确规定,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病情。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需向患者明示病情和治疗方案,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医疗费用公开透明,合理用药,遵守诊疗规范。
在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有预案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会指导协调,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处置包括现场封存、专家会诊、告知解决途径等步骤。
针对药品等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当行为,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索赔。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可报警,机关会及时介入处理。
总的来说,条例通过制度化管理和多元化途径,确保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公正处理,维护医疗环境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