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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徐某某放火案辩护词(缓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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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1:29

本案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陈健律师与杨卫华律师代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徐某某已被批准逮捕。原量刑建议为三年实刑,经过辩护,*最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基于现场环境、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损害后果、与类案对比等角度,认为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从现场环境看,案发地点周围不存在可燃物,点火目的物为合金门,酒精火焰低矮,客观上不可能火势失控,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徐某某点火后留在现场,将火势控制在较小范围,并确认安全后离开,不具有放火罪的故意。此外,现场没有其他财物被引燃,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

其次,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看,其行为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条件不足,引火物为酒精,火焰低矮,量少,点火后留在现场控制火势,等火焰熄灭离开,没有放火罪的主观故意。

再次,徐某某的点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

此外,将祭祀烧纸行为与本案进行对比,祭祀烧纸的危险性远大于本案,尚没有作为犯罪处理,而本案被告人点燃少量酒精,与祭祀烧纸相比,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更小,不宜以放火罪论处。

综上所述,徐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不应认定为放火罪。请求合议庭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依法认定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司法者应以公正、审慎的态度处理案件,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刑事化,给予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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