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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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6:40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特许人需具备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拥有经营资源如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具备长期经营指导与培训服务的能力,并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此外,特许人需确保稳定的货物供应系统,信誉良好,无欺诈特许经营的记录。而被特许人则应依法设立,具备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与人员等。
特许人享有监督被特许人经营活动、终止违反合同的被特许人资格、收取特许经营费与保证金、提供货物供应等权利。同时,特许人有义务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授予特许经营权、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服务、确保货物供应品质、承担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促销与广告宣传。
被特许人则拥有使用经营资源、获得培训与指导、及时获得货物供应、参与统一促销活动的权利。同时,被特许人需按照合同开展经营活动、支付费用、维护经营体系统一性、提供真实信息、接受监督、保守商业秘密。
通过以上规定,特许经营体系确保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需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共同维护特许经营的统一性与品质,实现合作共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 25 号,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全文共九章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