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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责任主体的界定_百度知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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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2:2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调了严格遵守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的原则,强调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任何失职失责的行为都将受到追究。该办法将责任追究的对象明确划分为五个类别:

1. (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相关负责人:他们对选拔任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 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他们负责执行具体操作,需对选拔过程负责。

3. 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他们在考察环节中的职责和行为直接影响人选的判断。

4. 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他们负责监督和调查违规行为,确保公正公平。

5. 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和人员:他们的职责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针对这五个类别,共规定了39种可能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具体列举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失责行为。这些规定明确而具体,有助于解决责任认定难题,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用人问题,只需对照这些规定,就能明确谁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进行追究,极大地增强了问责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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