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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8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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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21:16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遵循《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代表招标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按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和社会监督,保护招标各方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投资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需在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不定期抽查招标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对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基于招标情况报告、质疑与投诉记录及业绩数据等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将采取降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措施。



年检不合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年度内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未能按时合规提交《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及年检资料;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达到10亿元人民币;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达到5亿元人民币。



上述规定旨在确保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合规运营,保护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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