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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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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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8:16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河道的综合管理,以确保防洪安全、排涝通畅及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条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的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和行洪区等所有河道,其中航道管理也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原则强调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以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为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对河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需将其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机构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管机构,各部门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需协同配合,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需参与维护和清理工作。
河道规划和建设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基础调查、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公布。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的指导依据,需与综合规划和航道、渔业规划相协调,由相应级别的部门负责编制和批准。
在城乡规划中,必须考虑河道的保护和新河道的建设,确保防洪、通航等标准的遵守,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和历史价值。河道建设需遵循规划,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水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河道的自然形态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