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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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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8:32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河道规划和建设的相关内容。首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河道基础调查并建立档案,推动信息化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的基础调查,建立河道档案,加强信息化建设)。


河道按级别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其中钱塘江等重要河流及其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段被列为省级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河道包括钱塘江等重要干流和支流,划定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和乡级河道的划定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经上级批准后公开(市级、县级河道划定需经上级同意,乡级河道由县(市、区)直接划定)。


河道建设规划是河道管理的重要依据,需符合综合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衔接(河道建设、清淤疏浚等需依据专业规划,需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与航道、渔业规划相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级别的专业规划编制和审批(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报批)。


在城乡规划中,要注重原有河道和新河道的保护和建设,确保防洪、生态等功能的发挥(规划编制需考虑原有和新河道的保护,城市新区建设需符合水域保护规划)。河道建设需遵循防洪、通航等标准,保障堤防安全,注重生态和功能提升(河道建设需服从规划,符合防洪、通航等技术要求,注重生态恢复和功能综合提升)。


各级需要协调水利、航道等项目的建设,确保资金有效利用(需协调各相关部门,整合资金,提高综合效益)。对于涉及航道的河道建设,需要遵循特定技术规范(涉及航道的河道建设需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最后,河道建设需遵守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相关法规,确保质量和安全(建设过程需依法执行设计和质量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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